常見問題列表
序號 |
主 題 |
|
1 |
Q:公共建築物需設置或改善無障礙設施的法令依據為何? |
A:有關公共建築物須設置或改善無障礙設施之法源依據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摘錄相關條文如下:
(一)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前項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二)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8條
違反第57條第3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得勒令停止其使用外,處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前項罰鍰收入應成立基金,供作改善及推動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經費使用;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2 |
Q: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執行計畫之依據? |
A:依內政部訂頒之「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第7條辦理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符合第3條設計基準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酌予補助經費。前項補助經費額度,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45%為限,其補助項目及各項目補助金額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公告之。 |